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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8-09-18

为适应全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建立由国家、学校和学生共同负担、相互联系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保障学生患病及时诊治,杜绝医疗费的不合理开支,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享受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南昌大学校本部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各类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二、门诊制度
1、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保障的学生,一律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学生证到校医院挂号就诊(含前湖、东湖和青山湖校区医院)。
2、学生患常见病应在校医院就诊取药,如需到定点医院诊治应征得校医院经治医师同意,由院长审批,并及时报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3、急诊患者原则上可在就近的公立医院诊治,但复诊必须回校医院。
三、转诊制度
1、学生如病情需要须转定点医院外的专科医院诊治,应提供定点医院医师签署意见的病历,由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批。
2、学生如病情需要须转外省医院诊治,按江西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办理。
3、坚持定点医疗,分级转诊制度。省(市)内定点医院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第四附属医院、附属口腔医院。转诊医院由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确定。
四、报销制度
1、学生在校医院就诊,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5%。
2、学生转定点医院就诊,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15%。
3、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报销累计不超过休学期间学生的医疗费定额,超支自付,如第二年继续休学其医疗费自理。
4、学生如在寒、暑假及临时请假回家期间患病,其医疗费一般不予报销。确因急诊住院,凭急症诊断证明书、病历和正式收据,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方能报销。其报销额度为保险理赔余额内可报销数额的70%。
5、学生校外实习期间患病,须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返校后两周内持病历、处方和正式收据到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学生个人负担比例为门诊医疗费的15%。学生入学、毕业、报考研究生等体检费自理。新生入学前如已患有慢性疾病,在校期间该种疾病的医疗费自理。
6、学生应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学生因病住院的医疗费在报销时先进行保险理赔,保险公司赔付后所剩的余额由学校按规定报销90%。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学生,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在报销时,由学生个人承担按住院医疗保险理赔规定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医疗费,所剩余额由学校按规定报销90%。
五、药品管理
1、严格执行《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药品目录》的规定,凡未列入《目录》的药品一律按自费处理。
2、根据病情合理用药,一次处方量急诊为一至三日;门诊常见病为三日;慢性病和出院带药不超过一周,超过规定部分不予报销。
3、 除癌症或抢救病人外,药品不能外购。
六、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开支项目
1、挂号费、出诊费、住院陪护费、急救车费、会诊费、诊治材料费、空调费、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
2、各种体检费。
3、入校前所患病、残医药费(学校对学生入校前所患疾病实行登记制度)。
4、补牙、洁牙及其有关费用。
5、诊治材料费(如一次注射器、输液管等)。
6、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医药费。
七、其他
1、学生就诊、报销均须出示校园一卡通和学生证。
2、校园一卡通及病历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一经发现将给以相应处罚。
3、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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