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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研究生学费催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12

以下转发研究生院通知:

各学院:
研究生学费(指学费和住宿费,以下同)的收缴是新形势下高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部门一项的重要工作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则明确指出:“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高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目前,我校研究生中欠缴学费现象十分严重,制约了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影响了学校教学、科研和学位点建设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也助长了部分学生不诚实守信和投机取巧的心理。
为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逾期未缴清学费的研究生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入学三个月后未缴清学费的2008级研究生不能取得学籍,届时将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2、未缴清学费的2007级研究生不能参加开题报告,完成开题报告一年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3、2006级及以前的研究生未缴清学费前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学校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4、取消未缴清学费研究生的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其普通奖学金。
5、不为未缴清学费的研究生办理成绩单,不办理就业协议签订手续,不发放报到证和寄发毕业生档案。对于考上博士研究生的,不为其出具政审证明和寄发档案。
学校允许未缴清学费的研究生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不超过两年。研究生办理休学的程序为:研究生本人提交申请,家长同意,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同时报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和计划财务处备案。
以上规定请通知到各研究生班级,各学院、相关部门务必严格执行此规定,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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