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在我校“双一流”建设中的生力军和师资队伍的后备军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江西省博士后九条》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及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江西省有关博士后政策,指导和协调各流动站做好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流动站申报和评估、博士后进出站、在站日常管理服务、博士后项目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流动站是对博士后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流动站建设和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为:
(一)各流动站所在学院(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博士后进站、在站、出站环节等管理服务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各学院设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经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授权后负责本单位所属流动站的博士后日常工作,并向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事项。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为本单位主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
(二)各流动站设站长1名(由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兼任;同一学院有两个及以上流动站的,站长可由领导小组成员兼任),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相关业务工作。各流动站可视需要,设置副站长1至2名,协助站长开展相关工作。
(三)各流动站在涵盖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基础上,依托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和流动站相关学科负责人,成立流动站专家小组(其中至少一半以上为教授且博导)(以下简称“专家小组”)作为常设组织。专家小组负责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的招收、面试、进站、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等业务指导和考核评定工作;专家小组开展活动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外或院外专家,但至少须有5人组成,且专家人数为单数。暂未成立专家小组的流动站,上述工作职责由流动站临时专家小组负责。
(四)涉及博士后管理服务的行政工作和日常事务由各单位党政管理办公室兼管。各单位应指定1名博士后管理专员,具体负责博士后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师德师风、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情况负有指导、检查、监督的主体责任,应积极鼓励博士后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提高其独立研究能力。
第三章 招收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上岗条件和相关要求
(一)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二)距学校规定(或法定)的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正在承担国家重大或重点课题,或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有主持在研的科研项目,拥有的可支配科研经费可满足博士后培养的需要;
(四)根据《江西省博士后九条》精神,学校定期对博士后合作导师进行绩效考核,将博士后培养质量作为合作导师绩效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对博士后培养业绩突出的合作导师在各级人才计划和人才项目的申报推荐上予以倾斜支持。对出现博士后考核不合格、退站等情况的导师,暂停两年招收资格。
(五)因合作导师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博士后可申请在其所在流动站内更换合作导师,所在流动站应予以协助,经原合作导师、拟新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后,报学校博管办批准。
第七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
(一)全职博士后:是指与我校建立唯一劳动人事关系且全职到校工作的博士后。其个人档案、人事关系等须转入我校。全职博士后应与合作导师、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单位、学校以合同(协议)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联合培养博士后:是指我校与其他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基地、企事业单位等)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日常经费(包括博士后总薪酬、科研经费等)均由联合培养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基地、其他企事业单位等)承担。联合培养博士后应与合作导师、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单位、联合培养单位、学校等签订五方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博士后的行政、组织、工资、户口、档案等不转入南昌大学。
第八条 博士后申请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品德学风,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外籍人员应对华友好,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干预中国内部事务。
(二)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及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至38周岁)。
(三)申请人不能申请其博士毕业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的进站人员需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研究的潜力。
(六)研究方向需与合作导师科研课题、研究专长相关。
(七)符合各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各流动站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对申请者的思想政治、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遵循“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合作导师推荐、专家小组考核、师德师风审核、流动站所在单位同意、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条 全职博士后的总薪酬由“基本年薪+奖补金”组成,相关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年薪。全职博士后实行协议年薪制,其基本年薪标准为税前每年15万元(含一切福利待遇和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及工伤等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中单位承担部分)。薪酬发放方式:基本年薪的80%按月平均支付,20%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
(二)奖补金。全职博士后的奖补金包含:
1.租房补贴。学校为全职博士后提供过渡性住房,优先在公租房中安排,并提供每月600元的租房补贴。对于自行解决住房的全职博士后,学校提供每月1000元的租房补贴。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住房问题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
2.奖学金。为支持全职博士后潜心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学校设置“博士后奖学金”,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给予每年6万、4万和3万元的现金资助,覆盖率不低于50%;每位全职博士后可申请一次,可选择在入站前或入站一年内提出申请;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获批了国家或省级博士后项目和奖励支持的,则后期奖学金改为补差发放(如国家或省级的支持力度大于学校,则后期奖学金不再发放)。同时,学校鼓励社会资本设置博士后专项奖学金,以促进博士后队伍建设发展。
3.奖励金。依据《南昌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办法》,学校为获评优秀博士后的人员提供5万元的一次性奖金。
4.校外奖补金。学校协助博士后人员,依据《江西省博士后九条》精神,申请对进站的全职理工科博士后一次性给予日常经费资助每人20万元、其他全职博士后每人16万元的资助(补贴)以及其他资助、激励和配套奖励等。
(三)导师资助。学校鼓励博士后导师根据项目情况,为博士后提供生活补贴资助,理工医科每年不少于3万元、人文社科每年不少于2万元,博士后导师提供的资助不计入学校支付的总薪酬。
(四)其他福利待遇。全职博士后的其他福利待遇包含:
1.保险。享受学校在职非事业编制人员相同的社会保险。博士后因科研需要野外工作的,合作导师须为博士后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
2.入学入托。子女教育可参照学校教职工子女,在南昌大学附属学校和幼儿园办理入学入托。
3.教学科研待遇。在站期间,全职博士后获得的科研成果享受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政策;承担了教学任务的,由所在学院发放课时费。
4.荣誉称号。入选国家计划(博士后国家资助特别计划、国家博士后专项及相当层次计划或项目)的博士后同时获得学校博士后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的薪酬待遇由联合培养单位按不低于国家标准提供工资待遇和日常经费;相关待遇和经费由联合培养单位筹集及管理。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按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联合培养单位须缴纳联合培养博士后管理费,其中三分之一作为校内合作导师指导费,三分之一用于单位(流动站)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三分之一用于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属于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计算工龄。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一般为2-3年。协议期满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提供年薪、奖补金等各项薪酬待遇。
第五章 在站管理及考核
第十四条 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实行校、院(流动站)两级管理制度。学校负责统筹实施,单位(流动站)负责具体实施,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按下列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一)博士后人员的研究项目应力求结合其所在流动站的科研条件和学科发展需要。
(二)博士后人员进站后3个月内应做开题报告,流动站组织专家小组会议听取报告并作记录备案。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一般不得改变原拟定课题。如开题报告未获通过,允许在1个月内再次开题。如果再次开题未通过,应将结果报博管办,作退站处理。
(三)在站时间过半时,流动站应组织考核小组会议对博士后人员在站前半段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中期(年度)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的,应将结果报博管办,作退站处理。
(四)学校鼓励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子课题、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及江西省日常经费资助及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等各类国家、省部级项目。
(五)学校协助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博士后揭榜领题交流对接活动中获得大赛金、银、铜奖和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依据《江西省博士后九条》精神,申请省财政1:1配套奖励。
(六)单位(流动站)、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申报及实施科研项目应给予必要指导,保障其基本科研条件,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和按时完成。
(七)博士后科研资助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按国家、我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于课题需要与外单位协作研究、查阅资料、参加学术活动等离校,须征得合作导师、所在流动站负责人同意,并报博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境)外作博士后或进修。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条件具备,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博管办批准后方可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交流活动或以短期出国形式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密切相关的合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获得国家博士后外派项目的除外)。博士后出国(境)期间,除社会保险外停发一切待遇,待回校后补发。博士后出国(境)期间,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应及时密切关注博士后动向,并承担管理责任。博士后回校后,应向流动站递交经合作导师审核通过的工作情况报告,并报博管办备案。对未按期回校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博士后人员,按自动退站处理,停止一切待遇;产生纠纷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照学校同类人员参加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尚未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站后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研究员(中级)任职资格。出站后如留校,在参评本校专业技术职务时,承认其在站期间、以本校为第一单位的各项业绩成果和工作时限。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属于学校的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如需转让科研成果,须经学校同意。在站期间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及教材等应以南昌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另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约定处理。
第六章 出站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流程
各单位(流动站)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定出站考核方案(含标准、程序等),并报博管办审核备案。各单位(流动站)从专家小组中选取4-5名相关研究方向的专家,与1-2名以上校外专家(正高或博导)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总量为单数),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师德师风、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进行全面总结与鉴定。
(一)博士后出站前2个月应提交出站申请(需通过中国博士后网站提出),完成进站时所确定的研究课题情况,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有关通知要求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并由至少3名专家(包括1名校内专家和2名校外专家)评阅。
(二)博士后应在期满离站前1个月内举行出站报告会,全面汇报科研工作情况,介绍已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
(三)答辩委员会应注重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全面考核,同时对《博士后研究报告》进行评议审核。考核评议意见及结果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南昌大学博士后出站业绩统计、工作总结及鉴定表》等各类出站表格内。
(四)博士后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报博管办,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符合学校进人条件的,可依据进人计划及相关要求申请留校。其中:
(一)被授予优秀博士后或博士后荣誉称号,且业绩特别突出、契合学科发展方向、符合学科优秀人才招聘条件的,可申请应聘教研系列岗位。
(二)出站考核良好及以上,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及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应聘研究系列岗位:
1.在站期间取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业绩达到出站当年学校副研究员评定标准;
3.在站期间获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级比赛铜奖(三等奖)、省部级比赛金奖(一等奖)或相当层次项目奖项。
(三)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符合教辅、管理、辅导员招聘岗位要求的,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应聘。
第七章 延期与退站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3年,总在站时间(含多次进站)不得超过6年。原则上不接受博士后延期出站申请,对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以及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应在规定出站前三个月提出延期出站申请,经合作导师、单位(流动站)同意后,报博管办审核批准,方可适当延长出站时间。延长期内,博士后薪酬待遇及日常经费(包括博士后总薪酬、科研经费等)各项费用由流动站或合作导师承担,学校不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提前完成科研任务的博士后,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同意,报博管办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特殊原因提出离(退)站的,须向学校提出正式申请,经合作导师、单位(流动站及联合培养单位)和学校同意,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离(退)站手续。但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离(退)站:
(一)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离(退)站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工作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学校重大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三)正在接受司法或行政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离(退)站办理流程
(一)博士后人员提前3个月向合作导师、单位和学校提出正式申请,提交退站申请书并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需网上提出申请,通过中国博士后网站提交);
(二)合作导师、单位(流动站及联合培养单位)负责人在离(退)站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报博管办;
(三)学校审核,符合退站条件者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执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复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作退站处理。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15天或1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请假3个月以上,或因患病等原困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理手续的;
(八)在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兼职工作的;
(九)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八条 中途离(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国家和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薪酬待遇和日常经费,不颁发《博士后证书》,退站的相关材料放入个人人事档案中;并按照协议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联合培养博士后(附属医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管理、政策等方面对附属医院招收博士后人员给予大力支持。
第三十条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特殊进站要求,临床相关流动站招收规培在职人员,不限制人数、比例。在职人员进临床相关流动站,选择是否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如选择“是”,则进站不受限制(超龄依然计入超龄比例);如选择“否”,则计入“非规培在职”比例。
第三十一条 附属医院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其薪酬待遇和日常经费(包括博士后总薪酬、科研经费等)由附属医院参照学校标准自行筹集发放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发表的成果应以南昌大学(附属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博士后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可由医院在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考核标准,并自行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博管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公寓(住房)、配偶工作、子女就读安排等由附属医院解决。
第九章 联合培养博士后(其他单位)
第三十四条 为面向科技前沿、经济建设主战场,推动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学校提倡并支持各流动站积极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可通过自荐、推荐及科研项目招标等形式进行。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管理参照我校及联合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有争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在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五条 流动站所在单位、联合培养单位(含博士后工作站)、博管办三方按照优势互补、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的薪酬待遇和日常经费(包括博士后总薪酬、科研经费等)按国家、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有关标准,由联合培养单位全额支付及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公寓(住房)、配偶工作、子女就读安排等由联合培养单位解决。
第十章 外籍博士后
第三十八条 为促进国际学术交流,博士后流动站可接收符合条件的、优秀外国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
第三十九条 外籍博士申请来校做博士后的,除须报请学校外事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上级单位审批外,其申请程序与国内博士一致,经学校批准后报送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条 外籍博士后的薪酬待遇和日常经费(包括博士后总薪酬、科研经费等)按国内博士后标准执行。外籍博士后应自行承担来华旅费、探亲、旅游、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在站期间,外籍博士后应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外籍博士后的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管理有关制度,由各流动站(所在单位)负责;建议单位(流动站)安排一名负责任的教师或工作人员具体对接,协助外籍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涉及外籍博士后来华和居留方面的有关事宜,由学校外事主管部门(国际交流处)牵头负责;国安国保方面的相关事宜由学校保卫处牵头负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