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物理与材料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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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南昌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潜力活力,推动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江西省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间接经费是指学校和校内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和科研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为参与项目研究人员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间接经费预算编制。

(一)对无需编制间接经费预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核算间接经费。

(二)对需要编制间接经费预算的项目,间接经费的提取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4、软科学(管理科学)项目为30%。(限江西省软科学项目)

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间接经费预算时,应按上述规定比例足额编制预算,经科学技术处审定后上报。

第四条 间接经费分为学校管理费、医学部管理费、单位管理费和绩效支出,计提基数为间接费用总额扣减转拨合作单位间接费用后的余额。

(一)对单独由科学技术处直接管理的项目,学校管理费、单位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的分配比例分别占间接经费计提基数的15%、10%、75%。

(二)对由科学技术处和医学部共同管理的项目,学校管理费、医学部管理费、单位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的分配比例分别占间接经费计提基数的5%,10%、10%、75%。

对需编制间接经费预算且未按第三条规定足额编制的项目,以实际编制的间接经费总额按本条规定比例依次提取学校管理费、医学部管理费、单位管理费和绩效支出。

第五条 管理费支出管理。管理费提取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间接经费到款时间按规定比例填写经费分配单,报计财财务处分批次提取。

(一)学校管理费。对单独由科学技术处直接管理的项目,5%(按间接经费计提基数计算)由学校统筹,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10%(按间接经费计提基数计算)由科学技术处统筹管理,用于组织科研学术活动、组织重大项目与科技奖励申请和评审、奖励单位取得科研核心竞争指标突破等有关业务开支。

对由科学技术处和医学部共同管理的项目,学校管理费全部由学校统筹,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医学部管理费按科学技术处统筹管理的学校管理费规定执行。

(二)单位管理费。用于弥补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各单位统筹管理。可列支单位年终绩效奖励,绩效发放比例由科学技术处根据各单位年度科研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核定,原则上最高比例不超过当年单位管理费与学校管理费或医学部管理费奖励部分之和的50%。

第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绩效支出。分为年度绩效、结题绩效和考核绩效。

(一)年度绩效支出。对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且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项目,可以发放年度绩效。年度绩效发放程序为:科技处核算年度绩效并下达年度绩效发放通知项目负责人根据成员贡献大小提出发放分配方案科技处审核并报送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发放。年度绩效支出=年度间接经费计提基数*65%。

(二)结题绩效支出。对提交结题报告且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项目,可以发放结题绩效。结题绩效发放程序参照年度绩效。结题绩效=最后批次拨付的年度间接经费计提基数*65%。

因为项目组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结题的,停止发放剩余绩效;终止、撤销的项目追回已发放的绩效;科研信用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或停止发放剩余绩效,并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费用。

(三)考核绩效。科研管理部门须在项目结题后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考核,考核良好的,可以发放考核绩效,考核绩效发放程序参照年度绩效。考核绩效=间接经费计提基数-年度绩效支出总和-结题绩效。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已经认定为优秀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可以申请免于校内考核。

第七条 实行间接经费与直接经费分开拨款的其他项目绩效支出。分为年度绩效和结题绩效,其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绩效和结题绩效支出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需编制间接经费预算、实行间接经费和直接经费合并拨款的项目绩效支出。分为年度绩效和结题绩效。

(一)年度绩效支出。若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以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且经审核合格为发放依据,年度绩效支出=核定的绩效支出总额*15%。若项目主管部门不需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年度绩效支出在项目执行中期发放,年度绩效支出=按核定的绩效支出总额*60%,年度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绩效发放程序执行。

(二)结题绩效支出。对提交结题报告且经审核通过,或经验收 通过的项目,可以发放结题绩效。结题绩效为核算的绩效支出总额扣减年度绩效支出后的余额,其发放程序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绩效发放程序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2017年7月以后(含)至本细则通过之日立项的项目、2015年和2016年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本实施细则执行。2017年7月之前立项的项目(除2015年和2016年立项的国家基金外),按照学校原有的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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